治理公務用車
  人民網恩施10月6日電 5日,筆者從恩施市紀委對公務用車及國家公職人員私家車違章情況通報中獲悉,近兩月以來,該市教育系統少數幹部職工私家車違章次數達46次,給單位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嚴重的經濟損失。
  為增強幹部職工的交通法律法規和文明交通意識,打造和諧暢通的城市交通環境,恩施市教育局出台規定,規範單位公務用車和幹部職工私家車管理。
  規定提出,單位公務車輛只能用於公務活動,不准公車私用。公務車輛必須由專職人員駕駛,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公務車輛必須實行使用登記和定點停放制度,不得停放在景區、娛樂、洗浴等場所和住宅小區,在完成出車任務後,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本單位車庫或指定場所。因違反規定駕駛、停放公務車輛造成事故的,一切損失由駕駛人員承擔。
  該局監察科科長吳啟國告訴筆者:“國家公職人員及各單位聘用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刑事追究外,還要對當事人及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據悉,該市單位公務用車當車當月違法違章達到3次的,責成所在單位對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當車當月違法違章達到5次的,由所在單位對駕駛員作出待崗3個月處理;當車全年違法違章達到12次的,由所在單位對駕駛員予以辭退。
  單位車輛(含公務用車和私家車)當車當月違法違章達到3次的,每出現1例扣減所在單位公用經費10000元;當年平均違法違章達到3次的,對所在單位當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實行“一票否決”。
  該局要求,各單位要建好幹部職工私家車登記台賬,要與有私家車的幹部職工簽訂安全、文明行車承諾書,監督幹部職工文明行車。單位幹部職工私家車當車當月違法違章達到5次,造成惡劣影響的,按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屬於聘用人員的,由聘用單位予以解聘。(郭辛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h32jhrvf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