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於“合理”這一關鍵詞,司法解釋實際上對工傷認定作出了寬鬆解釋,以回應勞動者合理的權利訴求,體現出司法的公平公正,這正是司法解釋的精髓所在。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關係到勞動者的權益,向來是勞動領域備受關註的焦點。但由於現實中的勞動關係十分複雜,職工傷亡的情形也多種多樣,使得立法很難提供明確劃一的操作規範。例如對工傷的認定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作了具體規定,其中諸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因工外出期間、上下班途中等用語,如何認定就存在較大的解釋餘地,生活中也經常因此發生利益糾紛。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行為,司法審查往往遵從嚴格的形式標準,只要行政決定沒有明顯違法的地方,司法機關大多維持行政決定。這種忽略合理性的合法性審查,難以對勞動者權益提供更充分的保護和救濟。尤其是對於那些處在標準邊緣、模糊不清的職工傷亡情形,往往因為行政機關的嚴格解釋而不能認定為工傷,司法也愛莫能助。
  為了避免立法被不當解釋,更好地保護職工權益,司法解釋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上述問題,其最引人矚目的是,在司法中正式引入工傷認定的“合理性”標準,四種上下班認定情形中都出現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借助於“合理”這一關鍵詞,司法解釋實際上對工傷認定作出了寬鬆解釋,以回應勞動者合理的權利訴求,體現出司法的公平公正,這正是司法解釋的精髓所在。
  那麼,什麼才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呢?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舉例說,下班後等交通高峰時段過了再回家,下班的途中順路到菜市場買點菜,都屬於合理的範疇。不難看出,司法解釋本意對“合理”的認定比較寬泛,這意味著審判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合理性審查,以判斷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否正當。由此,法官在審查中便具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公正的司法裁判則有賴於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
  不過還需註意的是,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於不能突破行政法規的範圍,司法解釋只好從支持行政決定的角度作出規定,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如果行政部門不將司法解釋列出的情形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否得到司法的救濟尚不明朗,這也大大影響了司法解釋對於職工權益保障的效果。化解司法的這種局限,還需今後在修法時能夠吸收合理性標準,以為勞動者提供更完整的法治保障。
  相關報道見A07版  (原標題:工傷認定合法也要合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h32jhrvf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